林若亞釋憲案 學者:大法官要釐清稅制訂定初衷

▲政大財政系副教授陳國樑。(圖/NOWnews資料照) 大 中 小 針對日前名模林若亞的釋字第745號解釋,政大名譽教授陳聽安與政大財政系副教授陳國樑以文章表示,雖尊重大法官解釋,但可能有司法逾越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疑慮。他們也建議部分大法官應釐清稅制訂定的初衷,才更能顯現出憲法的格局與高度,而非作繭自縛在成本費用的減除。釋字第745號解釋是針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定額是否違憲案」宣告薪資所得者支出的必要費用,超過法定之定額扣除額度時,不能如執行業務所得般列舉支出再適用稅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判定這是違憲的。所謂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定額,即納稅人現行每人每年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最高為12.8萬元,但如果申報的薪資所得沒有超過12.8萬元,那麼只可以扣除申報的薪資所得額。陳國樑認為,像黃璽君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第1點有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於稅法涉及憲法平等原則的審查時,除非涉及基本生存權或是家庭制度,不然大法官都是採寬鬆審查標準。黃璽君說:「立法者於租稅領域有較大裁量。」這是基於各種原因對立法與行政機關的謙讓和自我克抑的「司法謙抑」,他相當贊同。但在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理由書中末段,多數大法官卻是描述:「憂心現行稅制存有諸多缺失…」、「相關機關應通盤檢討」、「有關機關悉心體察」等。陳國樑表示相當詫異看到大法官湯德宗和另外3位大法官表達對稅制未來「苦心孤詣」,他認為這樣的描述看不到「司法謙抑」外,可能還有司法逾越行政權與立法權的疑慮。另外,針對大法官在745字釋憲案中的「量能課稅」,陳國樑認為量能課稅原則在所得稅課徵運用的討論,大法官應追根究柢為何某些資本利得可以排除量能課稅原則?又為何某些資本所得可以自外於量能課稅原則?陳國樑表示,這些稅制的設計有其初衷,若大法官能更詳閱,一定能做出比「計較成本費用的減除」更有格局和高度的憲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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