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 護家盟:議題預設立場、逾越大法官權限

同婚釋憲案24日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護家盟上午在司法院外舉行記者會,捍衛反同婚立場。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06年3月24日 大 中 小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4)日就同志婚姻釋憲案召開釋憲法庭進行審查,堅持反同立場的護家盟發布聲明表示,釋憲議題已經預設立場,不公平與不公正,逾越大法官權限,且背離民意。呼籲大法官拿出勇氣與風骨,當民族英雄,而非留下汙點的歷史罪人。護家盟指出,議題設定有預設立場,逾越大法官權限,有違法之虞,以及釋憲流程設計不公正;而司法院公告的釋憲題綱亦發現諸多問題。護家盟說明如下:
首先,議題設定的預設立場:釋憲的本質是進行違憲審查,亦即大法官拿既有的憲法法條進行核對。當初祈家威聲請釋憲的要旨,「不給予同性結婚登記是違憲的」,如今釋憲題綱的前提設定卻是「民法第4篇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這兩個是風馬牛不相干的兩個議題。是否違憲,只是去核對既有的憲法;是否容許,則是要拿一個新的東西出來。而這個拿新東西出來,不是大法官的權力範圍。如果拿新的東西出來去容許,其範圍也是很廣的,可能是同性的同居法、權益保障法、伴侶法…等等,怎麼可能只有題綱所言的「同性別二人結婚」的一個選項?這個預設立場太明顯了,前提的違規設計也太粗糙。其次,題綱的最後結論竟然冒出「如果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無端跑出新的制度或專法,明明白白逾越大法官「違憲審查」、「核對憲法」的職權。大法官的憲法核對或違憲審查,是不能包含創制法律在內,那是立法權限。違憲審查冒出「是否同意同性別二人結婚」的議題,已非進行核對憲法條文,逾越大法官釋憲權限,是對釋憲權力的扭曲。即使聲請人代理人提出「現行民法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是違憲」,也無法推論出「是否同意同性結婚」這個屬於立法層次的東西。這個預設立場的扭曲設計,讓所有大法官去討論一個不存在的或說新的立法性議題,根本上應該有違法之虞。大法官也必須守法,受「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約束。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如今竟然生出伴侶法等專法建議:一,非大法官權限以憲法有條文者為限。二,亦無相關憲法條文予以支持。三,代庖及凌駕立法權限之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條「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在此呼籲,恭請大法官依據權責依法審理,避免尊貴之身造下汙點。我們相信,大法官裡一定有不願意就範的英雄。其三,對於專法問題,護家盟認為是需要經過討論的,前提是必須合理與合法,反對任何單位逾越權限,不當提出越權建議。二、整個釋憲的法庭設計除預設立場,也把遊戲規則綁住鎖死,完全偏頗不公平:
其一,「是否容許」專法,鎖定箭靶的標靶在A-專法,司法院提供給大法官去射箭的箭,亦即能夠進行討論的議題,或說工具,只限定在憲法第7及22條。一方面把遊戲規則鎖死在A箭靶,二方面只發給僅有的兩隻箭,等於讓大法官被綁住,難以超越遊戲規則施展身手,題綱設計者似有愚弄、戲耍或綁架大法官之嫌。其二,原本釋憲本質應該是婚姻議題,亦即射箭的箭靶應是B-婚姻,可以使用的箭,議題討論工具,包括過去釋憲內容(過去直接與簡單就有的八個婚姻解釋令)、憲法23條、其他如婚姻本質或同性戀本質…等等箭羽,如今卻將本次釋憲的本質與標的扭曲,嚴重誤導為替同性關係找出路的箭靶標的上。其三,以上的結論是,AB兩個箭靶設計有根本上的不同,使用射箭的箭羽或工具也不同,司法院公告的釋憲題綱是箭靶A,限制了大法官的思維邏輯,很難放開或掙脫遊戲規則,除非大法官有強硬的骨氣、氣節、講理性與尊嚴的風骨,才能擺脫這個限人於不義的框架。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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