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張淑晶」與「奧房客」 律師教撇步

▲由花蓮市公所與三家民間律師事務所共同合辦的稅務法律諮詢座談會,多位律師為民眾進行詳細的解說 。(圖/記者鄭志宏攝,2017.03.24) 大 中 小 又快要到5月份報稅的時間了,花蓮市公所稅務法律聯合諮詢服務座談會,針對所得稅務、租賃定型化契約與訂立一個好遺囑的專業分享之外,並有一對一的諮詢服務,其中最熱門的「張淑晶條款」公證人何淑孋也特別提出說明。
▲參加座談會的民眾大多都是房東或是當地的業者,針對稅務部份提出不少的問題。( 圖/記者鄭志宏攝,2017.03.24) 花蓮市有許多店家及公司,經常面臨所得稅申報或法律相關問題,但很多時候找不到可以諮詢的管道,如果到律師事務所又因鐘點費計價而有所考量,花蓮市公所特地與大日法律事務所、吳汶諺會計師事務所與何叔孋公證人事務所再度合作,提供稅務、法律與公證等正確認知的說明,花蓮市長魏嘉賢也相當關切花蓮鄉親在法律認知的需求,未來會規畫行動辦公室的服務,每月定期到各里與民眾互動並了解地方心聲之外,屆時也會邀請專業人士一起,就近提供法律稅務或公證的專業諮詢。
現場有四十人報名參加一對一諮詢,所提問題包括行處分時效、退休福利金、地主與建商合
建相關稅賦、租屋、山地保留地承租、土地分割、扶養給付不履行可否將贈與房屋收回、遭到詐欺要求返還金額、土地遭占用糾紛、退休權益、遺囑相關效力與稅務、子女棄養、車禍理賠、上司辱罵相關法律請求權等多種。公證人何叔孋則談到這陣子相當熱門的「惡房東張淑晶」事件,她說,政府為避免惡房東、惡客衍生的租賃糾紛事件發生,今年起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政府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條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房客除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三十萬元罰鍰。房客可向各地政府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何叔孋表示,為遏止黑心房東利用各種不平等租約來坑殺房客,這種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而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租賃雙方如有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一個月前通知他方,未通知的一方,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及自簽約日起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等。所以租賃定型化契約適用的範圍,簡明扼要就是押金不能超過兩個月、房屋稅與地價稅由出租人負擔、房屋的用途為住家使用、不能約定房客不得申報租賃支出、不能禁止房客遷入戶籍、有契約審閱期(三天以上)不得預先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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