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馬英九涉洩密案庭上陳述 批檢察官誤國

前總統馬英九(前)被控教唆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2日開庭審理,馬英九等人出庭攻防。中央社記者謝佳璋攝 106年6月2日 大 中 小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自訴前總統馬英九洩密等案,一審法院判決前總統馬英九無罪,柯建銘不服提出上訴,台北地方法院在2日下午再度開庭審理該案,馬英九與柯建銘也親自到場陳述案情;馬英九備妥講稿,認為處理關說是憲法保障的總統特權,同時搬出大法官585號解釋,指出檢察官起訴他是「檢察官治國」與「檢察官誤國」。整起案件源於自特偵組召開記者會,指控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柯建銘進行司法官說,而後引發洩密爭議,柯建銘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請自訴認為,馬英九請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提供關說案監聽與通聯記錄,涉嫌洩密,以及後續馬指控柯建銘關說,涉嫌加重誹謗,共兩條罪嫌。以下為馬英九在今日庭上發言內容:庭上:大家都知道,本案涉及總統職權,而總統是憲法機關,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憲法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對憲法的解釋。從民國82年到104年的22年間,大法官會議對總統在憲法上職權作了5號重要解釋:就是民國82年的325號、93年的585號、95年的613號、96年的627號,與104年的729號等。其中與本案密切相關的是釋字585號與627號,尤其585號解釋是最詳盡的一號。它與其他4號解釋最大的不同,就是具體闡釋了總統「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的概念,這不只是總統可以拒絕立法院或監察院調閱特定文件或索取特定資訊而已,更包括總統可以決定是否對外公開有關國安、國防、外交、犯罪偵查、與政府內部決策過程等資訊。因為這是總統身為國家元首,為實踐保衛國家安全與增進人民福利的憲法承諾所必須擁有的行政權能(憲法第48條參照)。而三年後釋字627號解釋更確認總統就是憲法與憲法增修條文所規定的最高行政首長,更補充並完善了大法官585號解釋的內容。所以大法官585號與627號解釋,正是可以用來解決本案爭議所需要的憲法依據。在4月14日第一次開庭後,台北地檢署(北檢)提出三份補充理由書,對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適用範圍、適用對象、適用場合的見解,充滿誤導、矛盾與本位主義,嚴重牴觸大法官釋字585號解釋的意旨,這不僅是「檢察官治國」,更可能造成國政大亂的「檢察官誤國」。首先,北檢認為585號解釋,不能包括「刑事犯罪偵查及其指揮權限。因此總統的權限,不及於顯為司法屬性的資訊在內。」但是何謂「顯為司法屬性」,以及如何區分「司法」與「非司法」資訊?由誰決定?北檢卻沒有一個字說明。

何況釋字58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已明確指出:「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 換言之,585號解釋並未區分「行政資訊」或「司法資訊」,亦即不論資訊的屬性為何,行政首長都有決定是否公開的行政特權,而此一行政特權顯然並不是北檢在補充理由(二)中所說,只限於「拒絕公開」資訊,而是包括「同意公開」資訊在內,其文義非常明確,不容任意曲解,恣意限縮。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