裙子穿得太短會被捕?20世紀那些歧視女性的變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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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上半葉,
中國是個「天崩地解」、
然後又重新「天下一統」的時代。
而在東方的另一端,
則實現了世界中心,
從歐洲向美國的轉移。
 

 
 
經過兩次世界大戰的洗禮,
老歐洲已經日暮寒秋,
逐漸地退出了主導全球的舞台,
而美國則如新星,冉冉升起。
經過20世紀前50年的發展,
美國經濟從大繁榮時代,
繼而經歷大衰退時代的痛苦轉折,
經濟發展逐漸平穩上升,
社會格局也逐漸趨於穩定。
 

 
 
上世紀60年代,
是一個追求時髦和自由的年代,
幾乎每個人都有敢於嘗試、
敢於改變的勇氣,
青春不羈又滿懷浪漫理想的年輕人,
在搖滾樂的 感染下,
有着一份追求個性時尚的執着。
 

 
 
這一時期有個響噹噹的名號:
搖擺的60年代。
年輕人開始對抗傳統的價值觀,
通過着裝、音樂等方式,
表達對自由的渴望。
而在「搖擺的60年代」
最具時代意義的設計,
便是解放了女人雙腿的 迷你裙。
 

 
 
迷你裙定義為「長度只及膝蓋以上,
站立時食指和無名指觸及底邊」的超短裙。
並不貼身,而呈現一種微張的 A 字,
摩登中帶有一些未來主義。
 

 
 
當然,女人的裙子,
沒有最短、只有更短。
1960年代中下旬,
時尚衍生出更短的超短裙。
這些超短裙的臀部 設計合身,
下擺隨意,
長度只剛剛覆蓋內褲底部,
稍不留神便春光乍泄。
 

 
 
而這個 如今頗受女性喜愛的時尚單品,
在20世紀前中葉卻被認為是有傷風化的,
女性穿着短裙,大腿露得太多會被捕。
 

 
 
在1900年,
膝蓋也曾一度被認為
是有傷風化的關節,
女性若在公共場合露出膝蓋,
那麼一定會受到旁人的指責。
 

 
 
1907年,
一位澳大利亞水下芭蕾舞演員,
因為穿上這件暴露了大腿、
手臂和脖子的不雅的泳衣而被捕了。
 

 
 
20世紀初對於女性的泳裝,
有着極其嚴格規定,
以確保女性在穿泳衣時,
不會在腿上方暴露太多。
下圖是一位警察正在海灘上,
用皮尺檢查一位女性的泳裝,
是否符合規定。
 

 
 
1922年,
美國芝加哥幾名穿泳裝的女性,
因為露出大腿的部分太多而被捕。
 

 
 
1937年,兩位前衛大膽的女性,
在公共場合第一次穿着超短褲,
引來了周圍男人奇異的目光。
 

 
 
1947年,美國加州幾位女性,
身穿迷你包臀超短裙 在服裝店外,
以此抗議他們加長女子裙子的長度。
 

 
 
1953年,兩位德國女孩,
因為穿了短褲和緊身褲,
在上學的路上被攔下,
被要求回家換衣服才可出門。
 

 
 
1956年7月5日,
法國設計師路易斯·里爾德,
決定設計一件只有四塊三角形的布,
和一塊報紙的圖案的 比基尼。
他找到一名來自 巴黎
某俱樂部的脫衣舞女,
她也是唯一願意展示它的模特。
當比基尼面世時,
它成了整個世界談論的中心。
 

 
 
1964年,設計師魯迪·金瑞奇,
設計製造出第一件半裸露的比基尼,
並發行在《Go See》雜誌上。
雖然法國時尚界在這個時期,
默許了這種半裸露的比基尼,
但在美國的海灘上它們還是被禁止的。
 

 
 
1965年,
一位英國超模身穿下圖的迷你裙,
出席墨爾本的一次賽馬會,
受到了很多人的冷嘲熱諷。
 

 
 
同樣是1965年,
兩位穿着迷你裙的姑娘,
自由行走在開普敦的街頭,
注意看一旁滿含敵意的目光。
 

 
 
看到這裡, 才知 女權即人權,
西方後來大爆發的女權運動,
不過是為了追求平等的人權。
 

 
 
上個世紀70年代之前,
女性的地位低下,
很多的廣告含有歧視女性意味,
例如下面這款廣告寫着:
男性應該牢牢控制自己的妻子,
連買哪種牌子的咖啡也要親自過問,
必要時甚至可以動用暴力。
 

 
 
這張海報暗示了
爭取女權的女人都沒人要。
 

 
 
故意用漫畫塑造
爭取女權的人都很粗暴,
會攻擊警察。
 

 
 
1906年,一些英國婦女,
為婦女選舉權抗議,
直到14年後,
美國女性才最終獲得選舉權。
 

 
 
在當時男性占有絕對話語權的大環境下,
婦女參政是一件讓人無法接受的事。
 
下面這幅畫表達 女性
有了 參政權就不想照顧家庭了。
 

 
 
男人認為女性有了參政權,
家務活就變成男人該幹的事了。
 

 
 
暗諷那些爭取參政的女性,
都是到了50歲還嫁不出去的女人。
 

 
 
參政後的女性:「你敢說離婚!」
刻意把男人營造成弱勢的那一方。
 

 
 
1910年之前,
美國女性是不允許吸煙的,
如果違反了,
就等着交保釋金吧。
 

 
 
1921年前,在美國,
女性要是敢踢足球,
監獄大牢歡迎您。
 

 
 
1967年,
一位女子參加波士頓的馬拉松比賽,
比賽時,她被運動員
和主辦方蠻橫地推出了賽場。
直到5年之後,
女性才被允許參加馬拉松比賽。
 

 
 
美國在1975年之前,
大眾陪審團里是沒有女性的位置的。
 

 
 
「女人就該待在家!」
20世紀中期的英國社會,
不斷地給兒童灌輸這種概念。
 

 
 
當女人老老實實回到家,
「終於和平了……」
 

 
 
給予女性和男性一樣的平等人權,
這是社會文明發展的必須。
還好的是,一百年後,
我們在男女平權方面,
還是取得了很大進步。
 

 
 
男女應當有同等的機會,
選擇自己想要的人生,
人權平等還應包括
社會意識上的一視同仁,
尤其是人格上。
 

 
 
在追求性別平等的道路上,
我們每個人都有很長的路要走,
即使現階段,做不到這麼完美,
但我仍希望社會能夠有一顆包容的心,
不排斥女性以另外一種方式對待世界,
或許,這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動力吧。
 

 
 
最後,用王小波在《沉默的大多數》中的一段話來結尾:
 
我承認男人和女人很不同,但這種差異並不意味着別的:既不意味着某個性別的人比另一種性別的人優越,也不意味着某種性別的人比另一種性別的人高明。一個女孩子來到人世間,應該像男孩一樣,有權利尋求她所要的一切。
 
假如她所得到的正是她所要的,那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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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標題:裙子穿得太短會被捕?20世紀那些歧視女性的變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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