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查證, 請極速廣傳)香港人真係多災多難!修訂歧視條例公眾諮詢意見書

大陸新移民在未成為香港公民之前, 享有香港公民權利, 包括福利、投票權、擔任公務員? (Q34)
使用英文或廣東話授課變成歧視大陸學生? (Q38)
法庭訴訟程式,舉證責任轉移到答辯人身,同行大陸法一樣? (Q42)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呢頭佔中戈頭又平機會企圖用惡法想將香港人變成二等公民,大陸人變成特權皆層!到時就算俾你佔中成功都係白費心機同多鳩如!仲要聽日就過諮詢期!條條都係損害香港人利益同福指! 剛花了一小時塡好!平機會受大陸操控立惡法對付港人!!大家快幫手分出去,記住修改答案,否則個個一樣便作廢!

[阻止平機會] 新移民未住夠七年都有香港公民身份!! 10 月 7 截止!
雖然有D長, 但懇請大家花少少時間入內細看, 個"答案連結包", 答得唔係幾好, 而入面好多魔鬼條例, 如果成功立法, 我會揀搬上大陸住會好過留係度, 大家請一定要花少少時間填完send 返去, 如果立左法, 大家坐左監都唔知咩事! 請不要讓惡法成功!!!

大家可以沿用這些參考答案(請看最下面答案參考)以電郵回覆平機會的諮詢
template(已有全部答案, 由巴打提供):
http://i1.funpeer.com/dlr_gyv_tc_template.doc
********一定要改答案,因為一式一樣可能會當一份意見*******

公眾諮詢文件原文 : http://i1.funpeer.com/dlr_fulldoc_tc.pdf
http://www.eocdlr.org.hk/downloads/dlr_fulldoc_tc-appendix.pdf

遞交方式: 填好後電郵或傳真
電郵地址 : [email protected]
傳真號碼 : 2511 8142

部份魔鬼細節:
Q.34 大陸新移民在未成為香港公民之前, 享有香港公民權利, 包括福利、投票權、擔任公務員
Q.38 使用英文或廣東話授課變成歧視大陸學生
Q.42 法庭訴訟程式,舉證責任轉移到答辯人身,同行大陸法一樣

歧視條例檢討 諮詢期 :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10月7日 到期啦!
http://www.eocdlr.org.hk/downloads/dlr_fulldoc_tc-appendix.pdf
http://i1.funpeer.com/dlr_fulldoc_tc.pdf

[修改種族歧視條例 大陸人變特權階級 香港人淪為二等公民]
《成報》:平機會堵種族歧視漏洞 展開公眾諮詢 保障旅客新移民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亦向《成報》表示,不少新來港人士在尋找工作時面對不少困難,而且工資亦較低,同意要盡快立法保障新移民。她又希望平機會在進行公眾諮詢時,...諮詢期至今年10月7日完結。
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407/t20140709_517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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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呢份表格
http://i1.funpeer.com/dlr_gyv_tc_template.doc 
再自己重新答過 , 轉PDF格式 SEND返去[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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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參考 :

問題 1. 在改革現行歧視法例時,你認為政府應否把現時所有歧視條例合併成單一歧視條例?

答案: 不應該。合併所有歧視條例將會令到一些不屬於種族歧視的情況會因為殘疾或其他歧視的保障而被政府藉故刪除對它們的豁免, 從而變成歧視情況。最明顯就係香港人批評大陸人的行為, 以及大陸新移民因為未係香港公民而沒有公民權利。


問題11.   有關種族歧視,你認為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應加入為受保障特徵嗎?

答案: 不應該。種族歧視條例第8(1)已經將”種族解釋得非常清楚。這幾樣東西根本跟種族完全無關, 不應該被當作種族歧視。一直以來國籍、公民身份、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等都不會被當作受歧視條例保障的特徵。為何現在要改變?
將這些東西加入種族歧視條例, 第一, 以後香港人對大陸人的行為作出批評, 就有可能觸犯法例; 第二, 從此大陸人可以以歧視的理由來享有香港人所有公民權利。


問題12.  關於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若你認為應有保障,那麼應如何定義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

答案: 我不認同居民身份或相關身份應該獲得歧視條例保障, 所以無須討論他們的定義。


問題13.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b)(i)及(ii)條有關香港永久居民身份和居留權的例外情況?

答案: 不應該廢除. 居民身份和居留權根本同種族無關, 不應該被當作種族歧視。絕對應該繼續將這兩樣東西當作歧視的例外情況。


問題 14.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c)條有關香港居住年期的例外情況?

答案: 不應該廢除。居住年期與種族無關, 不應該被當作種族歧視,。絕對應該保留居住年期作種族歧視的例外情況。


問題15:   你認為應否廢除第8(3)(d)條有關某人在另一國家擁有國籍、公民身份或居民身份的例外情況?

答案: 不應該廢除。這幾樣東西根本與種族完全無關, 不應該被當作種族歧視。絕對應該繼續保留這些東西當作歧視的例外情況。


問題 16:   你認為應否考慮制定基於居民身份給予待遇差別的例外情況,而有關例外情況必須有相稱且合理的目的?

答案: 完全不應該將“居民身份”加入為受歧視保障的特徵。


問題  21:   你認為所有受保障特徵的騷擾定義應為:
「若某甲-
(a)做出與受保障特徵相關的不受歡迎行徑;且
(b)該行徑的目的或效果是:
(iii)嚴侵犯某乙的尊嚴;或
(iv)製造一個令某乙感到具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或冒犯的環境,
即屬某甲騷擾某乙。」嗎?

答案: 完全不同意。
第一, 何謂”不受歡迎”? 完全空泛, 毫無準則。任何被批評的人都可以話批評自己的人做緊啲不受歡迎的行為;
第二, 侵犯尊嚴都算犯法, 有冇搞錯? 咁以後鬧人”蠢到死” 咪都會犯法?
第三, ”感到威嚇、敵意、貶低人格、受侮辱、冒犯” 就算係騷擾? 咁以後香港人咪唔使再講嘢? 大陸人只要一句感到乜乜就可以告香港人騷擾?


問題29:   你認為應否有多元交織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和騷擾的條文?若是,你認為多元交織歧視的保障應否涵蓋兩個或以上的特徵?

答案: 不應該。多元交織的目的就係等政府可以一次過用很多罪名去告香港人”歧視”大陸人。


問題 30.   你認為:
- 就所有受保障特徵而言,有聯繫人士都應受保障,免受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和騷擾?
- 若是,你認為「有聯繫人士」的定義應否擴闊至包括直系家庭成員、其他親屬、照顧者、朋友或工作關係?

答案:   不應該。一個人被歧視, 其他人關乜事呀?


問題 31.   你認為應否明確保障免受被假設擁有任何受保障特徵而起的直接歧視、間接歧視和騷擾?

答案:   不應該。既然那個人根本沒有”受保障的特徵”, 何來歧視? 呢個立法建議的目的只有一個, 就係為了阻止香港人辱罵大陸人。


問題 33.   你認為為達到歧視目的而索取資料的保障應否擴至所有現有受保障特徵?

答案:   不應該. 現行保障已經足夠, 擴大保障只是為了以歧視為名阻止公眾獲得資訊。


問題  34.
你認為應否有明確條文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並訂明公共機構在執行職務和行使職權時的歧視屬違法行為?

答案:    不應該。假如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的話, 當通過修訂將國藉、居民身份、居住年期變成受歧視條例保障的特徵後, 公共機構就必須將大陸新移民和香港公民看齊。咁即係變相俾大陸新移民獲得香港公民權利, 即使佢哋根本未係香港公民。


問35
你認為種族歧視條文應否明確涵蓋政府職能及職權?

答案: 不應該。假如規定歧視條例適用於所有公共機構的話, 當通過修訂將國藉、居民身份、居住年期變成受歧視條例保障的特徵後, 政府部門就必須將大陸新移民和香港公民看齊。咁即係變相俾大陸新移民獲得香港公民權利, 兼且做政府公務員, 即使佢哋根本未係香港公民。


問題37
目前體育活動免受歧視的保障,只限於殘疾歧視。你認為應否延伸至所有受保障特徵?

答案: 不應該。延伸至其他保障特徵的目的就是容許大陸新移民獲得政府資助。


問38
你認為應否廢除《種族歧視條例》於教育和職業訓練範疇的授課語言方面的例外情況,從而解決它在運作上的局限?

答案: 不應該。廢除之後, 香港所有學校變成都要用普通話授課來遷就大陸人, 否則隨時會俾大陸人告種族歧視!


問39
你認為應否制訂新的騷擾條文,涵蓋所有受保障特徵,並規定:
- 僱主須對僱傭關係以外,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制止的騷擾,即由顧客、租戶及其他第三者對傭員所作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
– 騷擾者須對共同工作間內與其沒有僱傭關係人士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例如一名義工騷擾另一名義工,則前者須負責;
– 教育機構須對學生之間已知而未有採取合理行動制止的騷擾負上法律責任;
– 服務使用者騷擾服務提供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 服務使用者騷擾其他服務使用者須負上法律責任;
– 與船舶及飛機有關的提供貨品、設施及服務範疇的騷擾的法律責任;
– 租戶及分租戶騷擾其他租戶及分租戶須負上的法律責任;及
– 會社管理層騷擾會員或準會員須負上的法律責任?

 答案: 不應該. 簡直荒謬無比!
第一, 僱主點解要對僱員在僱傭關係以外既事情負責呀? 要僱主負上法律責任, 無非就係要迫僱主出來幫手阻止香港人反大陸人!
第二, 學校只需對學生在校內的安全負責, 絕對沒有理由要求學校對學生之間的生活事情負上法律責任, 唔通要學校全天候監控學生? 要學校負法律責任無非就係要迫學校出來幫手阻止香港學生反大陸人。
第三, 何謂 “服務使用者”騷擾 “服務提供者”? 咁普通市民去大機構門口示威又算唔算犯了騷擾罪?
第四, 義工同義工之間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 點解要受歧視條例監管?


問題40
你認為:
- 應否把歧視法例的特別措施條文定位為促進實質平等的措施,而不是的例外情況?;及
– 特別措施的定義應否像第5.18節所建議般,清楚訂明其目的、使用情況和何時結束?

 答案: 不應該。 種族歧視條例中所指的例外情況, 就係話呢啲情況根本唔係歧視,咁仲要乜嘢”促進平等” 呀? 係唔係要將全香港所有工作都請晒大陸人就叫做 “促進平等”?


問41
你認為應否規定所有公共機構在職能和政策上都有法定責任,為所有具受保障特徵人士促進平等及將之主流化和消除歧視?

答案: 不應該。何謂“主流化”? 定係大陸化? 公共機構只需要依法辦事就足夠, 無需要去 “促進平等及將之主流化和消除歧視”。


問42
你認為應否加入明確條文,訂出歧視訴訟的舉證標準和舉證責任?若是,你認為條文應否說明申索人一旦確立事實基礎可作有歧視的推論,舉證責任應轉移到答辯人身上要其證明沒有歧視?

答案: 不應該。簡直荒謬! 告人歧視的人唔使提出證據, 反而俾人告既人要去證明自己清白? 呢度喺大陸呀? 為了幫大陸人, 竟然連香港的法律制度都破壞, 有冇搞錯呀!?


問43
你認為在間接性別、懷孕、婚姻狀況、家庭崗位和種族歧視等方面,判給申索人賠償時是否不需考慮歧視意圖,令其與間接殘疾歧視的條文一致?

答案: 不應該. 點解要放棄考慮歧視意圖? 殘疾歧視係純粹歧視身體缺陷, 沒有任何意圖可言, 但其他歧視有可能係基於其他原因, 在審訊時當然要考慮被告人行為的意圖。尤其今天港共政府隨時任意告香港人歧視大陸人, 香港人更需要倚靠 “意圖”來作辯護理由。


問44
你認為應否修訂歧視法例,以確保平機會在得到法律協助的申索人獲判給訟費時,能向答辯人追回訟費?

答案: 不應該。平機會走去幫大陸人打官司, 大陸人嘢咗場官司後, 平機會仲想問香港人攞番錢? 咁我哋香港納稅人做乜要出錢成立平機會? 不如平機會執咗去啦!


問45你認為為求與平機會類似的其他執法權力看齊,平機會是否應可以自己名義對「歧視性的做法」展開法律程序?

答案: 不可以。首先, 起訴係司法機構既工作, 平機會係屬於行政機構, 司法和行政要絕對分開。仲有, 連廉署都沒有告人的權力, 平機會點解要有告人的權力? 乜歧視重要過廉潔咩? 定係中共想借平機會來告死香港人歧視大陸人呀?


問46
你認為歧視法例應否賦予平機會明確權力,可發出非法定指引?

答案: 不應該。解釋法例條文的內容係法官的工作, 如果由平機會去出法定指引, 咁即係變成由平機會去解釋條法例內容啦!


問50
你認為歧視條例應否明確規定平機會有權就所有受保障特徵進行研究及教育工作?

答案: 不應該。平機會的職責係處理投訴, 唔係教育工作者。教育工作留番俾學校去做啦。


問51
你認為改革後的歧視條例應否明確訂明平機會有權監察以下事宜並提出意見:
– 政府的現有及建議中的法例與政策;及
– 政府在平等及歧視事宜上是否符合國際人權責任?

答案: 不應該。審議法例係立法會的工作, 平機會絕不可以潛越立法會的工作。


問52
你認為平機會應否有明確權力可就任何相關的歧視問題申請介入或以法庭之友身份出席法庭訴訟?

答案: 不應該。處理訴訟是司法機構的職責, 平機會不應干涉司法機構的工作。


問題 59. 你認為歧視條例應否按保密原則,明確列明限制平機會披露與投訴有關的資料?

答案: 不應該。這些投訴並非單純的投訴個案, 而是潛在的法律個案, 一直以來香港所有法律個案的資料都會公開讓公眾知悉(除非特殊情況如性侵犯或幼童案件), 歧視投訴完全不應該、毫無需要保密。


問61
為求清晰起見,你認為應否把歧視條例的所有例外情況放在同一部份(附表)中列出?

答案: 不應該。不同的例外情況屬於不同種類的歧視, 放在一起非但會令市民混淆, 更令到一些種族歧視的例外情況為了要遷就其他歧視而被刪除。即係令到一些不是種族歧視的情況變成屬於種族歧視。


問62
你認為應否革新「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以一致適用於所有受保障特徵,即附合以下條件便為「真正的職業資格」:
「 – 某項職業要求與是否擁有受保障特徵有關;
– 引用該項要求是達到合理目標的相稱方法;
– 申請人或員工達不到該項要求;或僱主有合理理由信納有關申請人或員工達不到該項要求;
至於殘疾方面,若可透過合理的遷就而達到該職業要求,則例外情況並不適用。」?

答案: 絕不應該革新「真正的職業資格」的定義。將這個 ”真正的職業資格”條款套用在所有受歧視條例保障的情況的話, 當中共把國藉、居民身份和居住年期列入受保障情況後, 假如香港僱主提出要求申請人懂得說英文或擁有香港公民身份, 就隨時被控告歧視。


問63
你認為歧視性訓練的例外情況是否不必要,應該廢除,並將之納入特別措施的定義之中?

答案: 條例列明那些例外情況根本不屬於歧視, 何來 ”歧視性訓練”? 將那些例外情況廢除, 然後將它們納入 “特別措施”的定義, 咁咪即係要求僱主以後為呢啲例外情況提供 ”合理意圖”, 否則就觸犯歧視條例! 絕不應該廢除那些例外情況!


問64
你認為應否修訂關於慈善的例外情況,規定所提供的福利必須有合理目標和相稱方法,才算合法?

答案: 那些兒例外情況根本不屬於歧視, 為何還要要求它們 “有合理目標和相稱方法, 才算合法”?! 荒謬! 絕不應該!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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