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種國際條例禁用的武器!戰爭也要講人道?!

限制戰爭對士兵和平民造成不人道傷害的最早做法可以追溯到美國南北戰爭時期。在解放奴隸的宣言發表之前,亞伯拉罕·林肯總統就頒布了一個利伯守則。該守則的主要作者是佛朗西斯·利伯,南卡羅來納州一名來自普魯士的教授。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盤點一下世界上9種國際禁用的武器

1 毒氣
這是一張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照片,士兵的頸部,腋下和手被毒氣嚴重燒傷,特點是很大的疹皰,這還只是溫和很多的芥子氣。

現代戰場有5種化學毒氣禁止使用。
首先是破壞人體血液的全身中毒性毒劑,毒性最強,致死最快。全身中毒性毒劑是一類破壞人體組織細胞氧化功能,引起組織急性缺氧的毒劑,主要代表物有氫氰酸、氰氣等。


下一個是糜爛性、刺激性毒劑。刺激性毒劑對皮膚,眼睛有著嚴重的傷害,如果是糜爛性毒劑,則有可能致命。
大名鼎鼎的VX,沙林毒氣,屬於神經性毒氣。一般可通過皮膚吸收,會讓中毒者慢慢喪失身體控制能力,四肢抽搐,死於呼吸衰竭。
最後是窒息類,破壞呼吸能力,肺部積水,最後和溺水死亡差不多。



2 不可檢測的爆炸物碎片
特定常規武器公約禁止在戰爭中使用非金屬碎片,因為無法使用X光探測到。這些碎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痛苦。外科醫生不得不用手指人體中尋找這些碎片。
儘管在武器製造中並未禁止使用塑料,但是禁止利用塑料作為首要效應。



3 地雷
在1979年的特定常規武器公約中全面禁用反人員地雷的失敗導致了渥太華禁雷公約的誕生。該公約並不涉及反坦克地雷、誘餌雷和遠程地雷。
早先的協議要求應能遠程解除反人員地雷的使用,在某個時間周期後予以關閉,或者一旦衝突結束由實施人員予以清除。




4 燃燒型武器
這種武器會導致對到處是平民的大面積區域進行焚燒或縱火,因而被禁用。包括實際的火焰燃燒、熱量或化學反應,因此限制使用火焰噴射器、凝固汽油彈和白磷彈。仍然可以使用火焰噴射器,只是不能靠近平民使用,這種要求對於當今的戰場來說,有點不靠譜。
凝固汽油彈本身並未被禁止用作武器,但是只能在使用樹葉進行隱蔽的敵方集結區域使用它。



5 致盲雷射武器
包括用於導致永久性致盲的雷射武器,但是要強調的是如果有爭議的雷射武器引起致盲,可以不必為此承擔責任。



6 「擴張型」達姆彈藥
嚴格來說,這種彈藥是指「進入人體後易於膨脹或變扁的子彈」,最早是由位於英殖民地印度製造的,1899年海牙公約禁止使用這種子彈。1868年的聖彼得堡聲明希望將戰爭行為僅限於戰鬥人員。他們解釋為如果武器是致命性的,那麼就會減少人員的痛苦。因為400克以下的爆炸型子彈只會殺死一個人,而普通型子彈效果也是如此,為何還要使用爆炸型?
現在,禁止使用的範圍包括中空子彈,擊中後仍留在體內並且有一定附加傷害。



7 有毒物質子彈
已知最早的武器協議是神聖羅馬帝國(即德國)和法國達成的互不使用有毒子彈的協議。當時,士兵將子彈存放在像屍體這樣的不幹凈的地方。將醫療過程中得到的病毒加以擴散的想法萌芽之前又會是另一個百年,因此這些子彈造成的感染對於傷員來說是巨大的威脅。


8 集束炸彈
集束炸彈通過拋射大量彈藥達到毀傷人員和車輛的效果。2008年禁用集束彈藥公約的理由有兩個。首先,集束彈藥的殺傷區域太大,無法區分平民和戰鬥人員。其次,集束彈藥會遺留大量危險的尚未爆炸的彈藥。



9 生化武器
2003年2月26日,在靠近朝鮮邊界的非軍事區一側的韓國永川,美軍士兵佩戴防毒面具參加一場化學、生物及放射性武器的戰鬥演習。
《1972年生化武器公約》是首個完全禁用一整類武器的條約。儘管並沒有主管機構負責強制執行此條約,但是條約明確嚴禁生物和毒素武器的研究、生產和儲存。
這就是現實狀況。
生化武器屬於已知的人類使用過的最古老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之列。1343年蒙古人圍困Caffa時將腐屍投擲到城牆內,使疾病和細菌蔓延到整個城市。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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