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條款!分手後死纏 2月後能請保護令

張彥文移送北檢(1) 持刀砍殺前女友的29歲台灣大學畢業生張彥文(中)案發後遭警逮捕移送醫院,警方23日晚間訊後依殺人罪嫌把張彥文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中央社記者吳家昇攝 103年9月23日 大 中 小 碰到「恐怖情人」,今年2月4日起也能申請保護令!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今(22)天表示,立法院去年修法通過擴大保護令適用範圍,納入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只要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相對、控制,一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求助有門。國內「恐怖情人」頻傳,去年更發生台大宅王張彥文瘋狂刺殺分手女友47刀的重大情殺案,立法院於是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恐怖情人」條款,經過1年,新法將從今年2月4日上路。根據新法規定,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適用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新法擴大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未來情侶間如果發生身體、精神虐待,包括言語暴力、控制行為或是分手後糾纏不清,都可以申請保護令,限制加害人不得接近被害人特定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像住所、公司、學校等。未同居之下,如何認定情侶、伴侶關係?張秀鴛指出,除了確認雙方本身是否彼此認定為情侶或伴侶之外,被害人也可以舉證,像LINE對話紀錄、Facebook交往狀態設定或朋友證人,另外即使沒有同居但有性的接觸,穩定交往的親密關係,都被認定為情侶、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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