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錯誤,請歡迎矯正。
司法程序:
由檢方起訴,列出犯法事由,罪行以證據定論。
起訴不等於定罪!
例:
某甲偷竊,被檢方以偷竊罪起訴,證據確鑿,以偷竊罪定罪。
但是:
在國外曾有案例,是:
某甲偷竊,被檢方(為求重刑)以強盜殺人罪起訴,與證據不符,所以無罪開釋。
司法只能依據檢方提告的項目定罪!
假設A:
在現今社會輿論壓力,與民眾容易被新聞標題引導下,此方式很容易被利用:
假設今天檢方因收賄而想要刻意開脫被告人,檢方會刻意以加重罪名起訴,一般民眾看到起訴時,必定鼓掌叫好,如此一來檢方既得名,又得利。但是法院卻只能根據檢方控訴的罪名而定罪。偷竊犯行的被告強盜殺人,依證據,再公正的法官也只能無罪開釋,但是民眾罵的卻是法官。
假設B:
檢方是公正的,但被告行賄法官,以心證或是過時法條輕判或是無罪開釋。
假設C:
檢方、法官都是公正的,被告確實有犯行但是檢方無能而以錯誤的證據起訴,法官只得無罪開釋。
以上皆為現今司法有可能發生的漏洞,歡迎司法人指教。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