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45年,2015年底市府由管理機關台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向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返還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市有土地,台中地方法院於6日下午5時宣判,判決救國團敗訴。圖為台中市長林佳龍。(資料照片/記者彭媁琳攝) 大 中 小 台中市救國團長期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45年,2015年底市府由管理機關台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向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返還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市有土地,台中地方法院於6日下午宣判,判決救國團敗訴。
台中市政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1969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1969年5月1日至1971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至今共3,292平方公尺約1,083坪,故中市府於2015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相當於5年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並於6日下午判決救國團敗訴,但本案仍可上訴。
台中市政府表示,本案勝訴判決,係維護公有財產權益之公正判決,並期盼救國團不要上訴,儘速將土地返還市府,以維護市有財產權利及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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