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府告救國團占用市有土地45年 法院判一審勝訴

▲圖說: 中市政府認為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45年,提出告訴一審勝訴。 大 中 小 針對台中市救國團土地產權問題,台中市政府認為救國團占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45年,因此向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台中地方法院於6日下午5時宣判,判決救國團敗訴,台中市政府表示本案勝訴判決,係維護公有財產權益之公正判決,並期盼救國團不要上訴,儘速將土地返還市府。台中市政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該土地,且長期占用市有土地至今共3,292平方公尺約1,083坪,故本府於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相當於5年租金的不當得利。因此台中市府在104年底市府由管理機關台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向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返還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市有土地。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占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並於6日下午判決救國團敗訴,但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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