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為奶油正名 乳脂肪含量須達80%以上

▲食藥署規定,乳脂肪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圖/ingimage) 大 中 小 奶油、鮮奶油是許多人自製甜點的好幫手,不過,大部分消費者對於成分標示則霧裡看花,有看沒有懂。食藥署將於1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市售奶油、乳脂、人造奶油與脂肪抹醬之品名及標示規定」,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在10%以上、未達80%等產品,只能叫「脂肪抹醬」。食藥署提醒,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食品業者應依所用的原料如實標示,提供清楚明確資訊,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此公告規定,奶油及鮮奶油是由乳品衍生的油脂製品,其中乳脂肪須達到80%以上,才能叫奶油。乳脂肪含量10%以上、未達80%者,則稱為鮮奶油/乳脂/食用乳油/鮮乳油。另外,以食用油脂製成人造奶油,且油脂含量達80%以上的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人造奶油」。油脂含量達10%以上未達80%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脂肪抹醬」,且產品外包裝標示,不得出現使用植物性奶油等字樣,以避免消費者誤解其營養價值優於天然奶油。食藥署指出,市售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及脂肪抹醬等相關製品,均需符合標示規定,如標示不完整,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內容物所含乳脂肪或食用油脂未達標準的產品,卻命名為「奶油」、「鮮奶油」或「人造奶油」,則屬標示不實,罰責更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且須回收改正。【本文經《健康傳媒》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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