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爾達公司聲明。(圖/愛爾達官網) 大 中 小 因轉播2014年世界盃足球賽違約,年代網際事業公司、佳訊錄影視聽公司的負責人練台生被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台北地院25日判決練台生、年代總經理吳健強各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54萬元。全案可上訴。取得2014年世界盃足球賽的在台獨家轉播權的愛爾達公司,以新台幣7000萬元授權年代電視台,允許年代可以在「無線台」、「有線台」及「衛星電視頻道」轉播賽事,但不包括「數位有線電視」,年代公司卻違反約定播出,造成愛爾達公司權益受損,除立即中斷提供年代的賽事訊號,也對年代公司提告,當時甚至引起國際足球總會的關切。台北地檢署事後對年代及練台生起訴,台北地院25日依違反著作權法,判決練台生、吳健強各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54萬元,另外也判決處罰法人部分,年代被判罰金70萬元,犯罪所得361萬多元應追徵沒收,而旗下道頻商佳訊視聽公司則判罰金50萬元,犯罪所得10萬多元亦追徵沒收。而愛爾達公司在得知判決後發聲明表示:「感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此公然違反著作權法一事鍥而不捨地訴追練台生、吳健強之犯罪行為,亦感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此案詳細審理、明鏡高懸,將為一己私利、以收視戶權益為挾,而公然違反著作權法、嚴重危害國家榮譽之人繩之以法,讓公理正義終得伸張!」愛爾達也呼籲,國際大型賽事節目版權取得不易、不容任何理由侵犯,任何人都不應以觀眾利益為挾,將收視權益無限上綱,否則國外大型版權團體懼於盜版猖獗而不願授權,蒙受最大損失的還是全台灣人民。本公司堅守版權立場始終不變,再次籲請各界遵守版權規範切勿觸法,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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