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XX」自拍被男友發現...女學生「硬ㄠ」說自己被學長...

偷吃還錄影!基隆市1名潘姓男大生(22歲),外型陽光俊俏,去年在線上交友網,結識同校的學妹(17歲),雙方換照後互有好感,潘男被對方的飄逸長髮、修長雙腿吸引,多次邀約碰面未果。直到去年12月間,潘男與學妹相約在校園內碰面,攀談幾句後,猴急的潘男竟拉著學妹,在校園內發生2次性關係。性慾高漲的潘男,趁該課堂間,人煙稀少,先帶學妹在校園的男廁內,直接脫褲嘿咻。之後雙方宛如天雷勾動地火,潘男隨後又帶學妹,直接在校園的頂樓,再次發生性關係,過程中還拍照、錄影。事後潘男還用LINE,將2人的性愛檔案傳給學妹,學妹把檔案存在手機內,某次不料被男友意外發現,氣得大罵:「這是什麼情況!」學妹為了自保,硬ㄠ說自己被學長性侵,前往報警提告。偵訊時,潘男向檢方表示,「沒有強迫她,取得對方同意才拍照!」喊冤說自己並沒有強迫學妹。學妹原本堅稱自己被學長性侵,但檢方根據性愛影片發現,學妹是在知情的情況下錄影,並沒有遭強迫之情形。日前偵結,因為學妹未成年仍違法,依違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中的27條,與未成年拍攝性交行為罪嫌,起訴潘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 兒童性侵害防治第 二十七 條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 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 (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應併科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媒介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 歲之人被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 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暴、脅迫、藥劑、詐 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被 拍攝、製造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 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第二項至第四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七年 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 四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基隆地檢署外觀。 來源:enews.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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