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駕駛工時 交通勞動兩法規並無扞格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即日起將加強對遊覽車業者實施工時專案的檢查。(圖/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大 中 小 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交通部、勞動部規範差異引發爭議,職業安全署署長劉傳名16日表示,兩者規定並無扞格之處。劉傳名說明,《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對於大客車駕駛人所定每日不得超過10小時係指「實際駕車時間」;《勞動基準法》所定汽車駕駛人「工作時間」,除執行駕車工作外,發車前檢查甚或於收班後之打掃整理時間等,均屬《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工作時間」,兩者規定並無扞格之處。劉傳名強調,大客車駕駛人的工作時間應同時符合「《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大客車駕駛人每日駕車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及「《勞動基準法》每日正常工作加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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