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精若稱「食品級、無毒」 最重可罰400萬

▲食藥署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解釋令 。(圖/食藥署提供) 大 中 小 洗碗精、食品用洗潔劑等,不准宣稱「食品級」及「無毒」等字眼!食藥署今(18)日公告「食品用洗潔劑標示原則」,再度解釋要求業者不能再用「食品級」及「無毒」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中外文詞句;至於宣稱天然或有機的產品明年1月起則必須標示該原料的含量百分比,違者最高可開罰400萬。食藥署表示,市售食品用洗潔劑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但過去有很多業者使用「食品級」及「無毒」等字眼廣告,容易誤導消費者以為可以食用,因此食藥署再度解釋法令重申禁用。另外,並非所有成分均為天然或有機者,則不得於「品名」、「圖畫」或「記號」宣稱天然或有機的中外文字樣,且自107年1月1日起,市售食品用洗潔劑產品宣稱其原料為「天然」或「有機」時,即應標示該原料的含量百分比,以提供消費者詳實之產品資訊。食藥署強調,若業者違反上述標示規定,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4萬到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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