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司機涉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遭判刑確定即吊照,大法官今(2)日宣告相關規定違憲。(圖/NOWnews資料照) 大 中 小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計程車司機涉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若一審宣判有罪,即吊銷執業登記證;若遭判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即廢止執業登記並吊扣駕照。司法院大法官認為此規定觸犯《憲法》保障的工作權,今(2)日做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司機涉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除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大法官指出,上述規定過於嚴苛,且並無區分涉犯這些罪名的計程車駕駛,是否都對乘客安全造成威脅,而是全部吊扣、吊銷執業登記或吊銷駕照,認為相關規定不符合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因此宣告違憲,相關規定應在2年內修法,逾期失效。此外,根據釋字第749號解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中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起失效,相關機關不可再吊銷駕照,先前因此規定被吊銷駕照的駕駛人,明日起便可重考駕照,但因此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3年內仍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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