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砂石車衝撞總統府 最高法院判賠223萬成首例

男子張德正(左2)去年駕車衝撞總統府,台灣高等法院9日依殺人未遂罪加重改判6年徒刑,仍可上訴;張德正受訪表示,「不想上訴」。中央社記者蔡沛琪攝 104年9月9日 大 中 小 民國103年1月,男子張德正駕駛砂石車衝撞總統府,總統府向張男所屬的車行求償新台幣344萬餘元,經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判處張男與車行必須賠償223萬4460元,全案確定,這也是首件駕車衝撞總統府的判賠案例。張德正是於民國103年1月25日清晨5時4分駕駛砂石車前往凱達格蘭大道,加速衝進總統府大門,撞壞府外欄杆、阻車柱、安全門、大門門柱與外牆等建物,隨後張男被判刑6年確定。就民事部分,總統府向張男與車行求償344萬元,一審判准,但車行以張男擅自開車衝撞總統府,公司無法預見其犯行,且案發時總統府警衛未依規定開槍射擊砂石車的輪胎和車體,甚至也未對空鳴槍,導致砂石車衝進總統府大門車道,總統府也有過失。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認為總統府求償有理,但總統府修復車道等物品是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計價,經過折算,張男與車行應賠償總統府223萬餘元,車行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則駁回上訴,維持高院見解,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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