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法網/谷阿莫侵權案 律師:應從三面向討論合理使用

▲谷阿莫自拍影片說明侵權事件。(圖/翻攝自谷阿莫臉書) 大 中 小 網路名人谷阿莫重製影片涉侵權,24日他親錄影片在臉書上回應,認為他重新剪輯的影片符合評論、解說、生態研究、心得教學和新聞報導等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因此否認侵權。聯大法律事務所律師劉文瑞表示,此案是否涉及侵權,應從影片來源、是否符合正當目的,以及非營利目的等三個面向探討。谷阿莫的作品,以重新剪輯、濃縮電影畫面,搭配獨創、詼諧的評論,讓網友在短時間內掌握電影內容,而廣受網友喜愛。但近日影音平台KKTV認為他使用韓劇「W-兩個世界」影像,並未事前告知,且重新剪輯後扭曲原腳本,故對谷阿莫提告。無獨有偶,「又水整合行銷」公司旗下的4部電影也被谷阿莫重製,更影響電影票房,該公司也近日對他提告。儘管谷阿莫堅稱其創作作品,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但劉文瑞律師認為,是否符合,應從三個面向來討論有無涉及侵權。劉文瑞律師指出,首先,由於谷阿莫重製的影片是電影或戲劇,該類影片都有版權,須先獲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才能重製,若影片來源一開始就有問題的話,則恐有侵權疑慮。再來,在著作權法中,從第44~65條都有規定「合理使用」的條件,從谷阿莫自清影片可發現,其主張的應是第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谷阿莫使用這些影片有缺乏正當性與必要性之疑慮。因為當前也有很多人使用文字方式影評,是否有引用他人的影片來評論之必要,其實有待商榷。最後,著作權法第55條也明示合理使用,應是以「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劉文瑞律師表示,在谷阿莫事件中,雖然他聲稱未向觀眾收費,但若他能透過社群網站臉書或Youtube傳播該影片,並提高點閱率,藉此有機會取得業配或其他廣告投資,也恐將被視為「間接利益」,而有可能涉及侵權。此外,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若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但谷阿莫重製的影片,若都未註明,也將可能違反著作權法。整體而言,由於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廣泛,應綜合討論檢視,才能藉以釐清谷阿莫是否已涉及侵權。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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