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 司法院修法嚴禁深夜11點後開羈押庭

▲司法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大 中 小 司法院院會19日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除嚴禁法院在深夜11點之後開羈押庭外,被聲請羈押的嫌疑人原則上也須由律師陪同應訊,被告律師並可適當閱卷,以了解被告遭聲請羈押的具體事證。此外,就算被告涉犯五年以上的重罪,也必須提出有逃亡、串證之虞的事證才可聲請收押。換言之,未來犯罪嫌疑人遭聲請羈押的門檻將大幅提高。2013年間,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捲入雙子星開發弊案,遭檢方依貪污罪聲押獲准,當時賴素如請律師向台北地院聲請閱卷,卻遭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駁回,賴素如遂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大法官針對此案提出釋字第737號解釋,規定被告偵察羈押中,其律師可適當閱卷,行使防禦權,司法院也據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司法院刑事廳長蘇素娥表示,被告律師雖可在羈押審查程序中適當閱卷,但不得洩漏相關內容,若律師違反規定,將視情節輕重向法官聲請禁止律師繼續為該案辯護,甚至依法追訴,交付律師公會懲處。該修正草案也規定羈押審查程序採「折衷式強制辯護」,除非被告同意不需律師在場,否則原則上須由律師陪同協助辯護。為了保障人權,這次修法也嚴格禁止法院在深夜11點後開羈押庭、訊問被告。此外,就算被告涉犯五年以上的重罪,檢方也須提出有串證、逃亡的事證才可聲請羈押。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本篇
不想錯過? 請追蹤FB專頁!    
前一頁 後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