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涉洩密案官司批檢方 北檢再發聲明重砲反擊

前總統馬英九(前)被控教唆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4日下午開庭。馬英九強調,自己是無罪的,起訴書從第1頁開始就錯了,檢察官不該羅織罪名 。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6年4月14日 大 中 小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馬英九表示自己無罪,痛批檢方「羅織構陷、入人於罪」,北檢繼14日發布新聞稿反駁後,今(18)日再發新聞稿回應,反批馬擔任總統8年,始終未對關說立法科刑,「此又係誰之過?」,並呼籲本案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民粹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
▲前總統馬英九(右2)被控教唆洩密等案遭檢方起訴,台北地方法院14日下午開庭。馬英九強調,自己是無罪的,起訴書從第1頁開始就錯了,檢察官不該羅織罪名 。中央社記者吳翊寧攝 106年4月14日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全文:有關外界指教本署讓被告馬前總統英九在機關過道享特權發表聲明,並稱檢察官起訴「羅織構陷、入人於罪」,跟「電視名嘴或網路鄉民一樣」、「以臆測當證
據、先射箭後畫靶」乙節,本署秉於法庭論辯,素不與被告於庭外為無謂爭論,惟被告既在本署內發言指摘,本署為正視聽,嚴正聲明如下:一、 洩密案經起訴之後,法院於民國 106年4月14日行準備程序,被告之傳喚、開庭及進出秩序悉由法院安排,本署並無參與規畫,其於通過本署場地時,
突持媒體麥克風收音裝置對外發表聲明,釀成被告在司法機關內享有召開記者會特權之爭議,至感遺憾。二、 被告於本案之前後悖法行為,已於黃世銘洩密案及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案之民、刑事各案等(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同院103年度上字第491號民事判決等參照),經法院認定明確;且依大法官釋字第 729號等解釋意旨,其行為亦超越憲法之權力分立界限。何來檢察官「以臆測當證據、先射箭後畫靶」,又有何「羅織構陷、入人於罪」?被告所指,顯屬無稽。三、 被告抨擊「關說司法個案的立委沒事,處理司法關說醜聞的人被起訴,公理何在?」云云。惟關說司法者之所以沒事,乃因為刑法沒有處罰關說者之規定。被告於案發前後擔任總統8年,又擔任國內最大黨黨主席 6年半餘,始終未曾對之立法科刑。尤其在本件案發後,被告亦未對關說司法者提案立法處罰,此又係誰之過歟?豈能藉此指摘檢察官?四、 被告復以「十七問」質疑檢察官:其應如何處理本案始為「合法、適當」?然被告擔任法務部部長、台北市市長及總統各職近20年,依其法學專長及行政經歷,對嚴守「依法行政」之分際、職權究應如何「合法、適當」行使,理應知之甚詳,何有反問檢察官之理?被告之質疑,亦屬無據。五、 本署呼籲,本案訴訟攻防宜回歸理性及證據討論,勿以民粹性或政治性言語誤導視聽,是所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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