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露鳥沒關係!法官以「笑裂網友嘴角」理由判無罪..醉漢顏面全失!這麼傷人可以嗎?



"Size doesn"t matter"
- Teemo

公然猥褻
根據網路上所註解的定義,就是:
公然猥褻罪規定在刑法第234條,內容為:「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而猥褻行為是指性交以外,一切在客觀上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的色情行為,並且會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故應處罰之





所以基本上你在公眾是不可以"獻寶"的。
不過這位醉漢顯然做了!而且竟然還無罪釋放了!
雖然理由很傷人...
事情是這樣的!
有一位沒有穿內褲習慣的黃姓男子,去年8月7日傍晚,帶著醉意來到高市一處路邊停車場,遇到未成年的孫女和阿公行經當地,公然脫褲露鳥,還指著自己的生殖器,回嗆制止他的阿公「女人能脫,我為何不可…」(阿公表示:我又沒要看男人脫),嚇得孫女遮臉尖叫,經阿公上前制止黃男仍不予理會,持續以手指生殖器,而被路人報警扭送警局。
黃男到案辯稱,當天臨時尿急才去停車場角落小便,因褲子鬆垮又未繫皮帶才滑落,看到有人來,趕緊將褲子拉起來,但褲子又掉下去,就被甲男指責,他手指著上衣,表示上衣蓋至大腿,不會露出生殖器,坦承當時喝醉了忘了說過什麼話。
法官勘驗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被告朝畫面右下方移動時,褲子逐漸滑落至大腿,被告乃站至定點,以雙手將褲子拉起至腰部位置,對話過程中,被告褲子又逐漸滑落,此並未積極拉起,放任褲子褪至大腿處,但從頭到尾看不到被告之生殖器。

(法官檢查監視器 示意圖)
法院認定,被告固有未著內褲、褲子滑落後未馬上拉起之行為,但行為並非在滿足被告之性慾,且在客觀上顯無法誘起他人之性慾,而判黃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越看越悲傷呀...法院認證"看不到"小弟!真不知道無罪釋放的他是開心還難過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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