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人遣陸 公平審判最重要

2016-04-15 03:01 聯合報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新北市)



肯亞遣返台籍人士至大陸,引發軒然大波,法務部也將派檢察官前往瞭解,並要求遣返。不過就算對岸同意,也會提出我方須起訴與審判的遣返條件,惟依現行刑事司法結構,卻又困難重重。
此次涉嫌跨國詐欺案件,由於行為地在肯亞、結果地在大陸,除非台灣亦查有被害人存在,否則,我方無法基於屬地主義取得管轄權,僅能有效力較弱的屬人管轄權。

又刑法第七條,針對領域外犯罪,須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者,才可對之為處罰,而刑法普通詐欺或電信詐欺罪,法定刑上限僅為五年、七年,皆符合域外犯罪之要件,海外涉嫌者就算被遣返回台,恐也面臨訴追障礙。

就算撇開惱人的主權爭議不談,直接認為此等涉及海外詐欺的行為,我國有絕對的管轄與刑罰權,但問題仍未解決。因在國際管轄競合的場合,之所以強調由犯罪地所屬國有優先權,乃是基於法庭便利原則,即只有在犯罪行為地、結果地,才能夠立即找到證據,並於審判中,方便傳喚證人出庭。而在此次事件裡,涉及不法的電信器材、物證與書證全在肯亞,在我與其無任何司法互助協定與前例可循下,相關卷證恐全數移送給對岸,則我方要求遣返的同時,在大陸亦會對此案進行審理下,是否可能提供完整的卷證,就考驗著雙方司法互助的信賴與信任程度。

更麻煩的是,為了避免使用傳聞證據,就得傳喚大陸被害人到台灣出庭,若無對岸的協助,難以達成此項目的;更遑論,在被害人數眾多下,相關的機票與住宿費用,肯定也是一大難題,致陷入難以審判的僵局。

更值關注的是,刑法雖已增訂第三三九條之四,對共犯詐欺、電話詐欺等之處罰,加重為一至七年有期徒刑,以產生有效的嚇阻效果。只是面對海外犯罪證據難以找尋下,注定輕判,甚至是無罪的結果,易出現犯罪防治的漏洞。

最後,在考量陸方不可能輕易放人,即便遣返亦難展開司法程序下,法務部最該用心者,實非遣返與否,而是強烈要求陸方,給予包括台灣人在內的所有被告,應有的訴訟權保障與公平審判之對待。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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