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無罪歸來者」歐陽佳這個春節過得亦喜亦憂:喜的是節前收到了《國家賠償決定書》,獲賠46萬多元;憂的是
從申請支付至今早已超過法定時限,但還沒拿到賠償款。賠償義務機關湖南婁底市婁星區法院昨日解釋,法院早就向婁星區財政局提交了申請,但政府財政針對國家賠償的費用預算只有5萬元,不足以支付,目前正增加專項預算報區人大審批。
關於此冤獄的案情經過:
2009年7月3日凌晨1時許,被害人肖勇、吳玉丹在婁底市婁星區金谷市場附近被5名持刀少年挾持上一輛出租車,帶至偏僻處後被搶走現金6500元、諾基亞手機一部及一條黃金項鍊。
2009年7月13日,警方將時年19歲的歐陽佳帶走盤問和訊問,隨後將其刑拘。
2009年12月,婁星區法院認定歐陽佳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並處罰金兩萬元。歐陽佳不服,提起上訴。
2010年6月,婁底中院將此案發回重審,婁星區法院改判歐陽佳有期徒刑8年。歐陽佳仍不服,持續申訴。
2014年7月14日,婁底中院宣告歐陽佳無罪,當庭釋放。
2014年8月4日,歐陽佳向婁星區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婁星區法院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答覆。
2014年10月30日,歐陽佳又向婁底中院提出申請,申請國家賠償165萬餘元人民幣(後同),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36.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0萬元」、「律師費及因申訴產生的其他費用26萬元」、「五年養老、醫療保險等3萬元」。其代理律師襲祥棟曾介紹,「之所以精神損害那塊要價比較高,就是考慮到歐陽佳的年齡,那本該是這個孩子人生最精彩的日子,也是金錢買不回來的。」
2014年12月31日,婁底中院下發《國家賠償決定書》,指出歐陽佳依法享有取得賠償的權利,而婁星區法院應是此案的賠償義務機關。婁底中院最終裁定,給予歐陽佳國家賠償46萬餘元,其中被限制人身自由1827天的賠償金為36萬餘元,另有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把5年的青春留在監獄裡,歐陽佳出獄熱淚盈眶。
5年多的冤獄最終獲賠46萬元,進監獄的時候他才19歲,正是青春年少的時光,他卻在那堵高牆裡「與世隔絕」。可是賠償判決下來了,錢卻遲遲沒有收到。
「我寶貴的5年時間浪費在監獄裡了,賠46萬元肯定不滿意,但沒辦法,我不想再折騰,也不上訴了。」歐陽佳說,2015年1月底收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後即向婁星區法院遞交了支付申請。「他們最開始說爭取過年前賠給我,後來又打電話說暫時沒那麼多錢,讓我等。」
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15日內支付賠償金。而據《湖南省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國家賠償費用按照財政管理體制,由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財政負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應當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確保及時足額支付。
▼進監獄以前的歐陽佳。
歐陽佳提出支付申請至今已一個半月有餘,早已超過法定支付時限,但仍未收到賠償款。對此,婁星區法院新聞發言人劉繼紅昨日解釋,
法院很早就向婁星區財政局提出了申請,政府財政預算中也確實有專項的國家賠償費用,「但這筆國家賠償費用預算中只有5萬元,不足以支付」。劉繼紅稱,目前已增加製定了專項預算報財政領導小組討論,然後報區人大審批通過後才能撥付款項。對於此過程需要的時間,劉繼紅無法給出準確答案,他只強調,「很快了,我們已經在催促他們。」
對於劉繼紅的說法,一名同級別法院負責國家賠償事宜的業內人士稱,依照慣例,
國家賠償費用具有強制性,一般直接報由財政部門支付即可。而從婁星區財政局法規股瞭解到,目前尚未收到此案的相關賠付報告。
歐陽佳的代理律師襲祥棟表示,
「這樣的局面很荒唐,也不能成為延遲支付國家賠償的理由,退一步講,就算是專項預算不足,也是法院或政府部門的問題,不能由歐陽佳來買單,後面賠償時應計算延期支付的利息,這樣對歐陽佳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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