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再現?爸爸收藏228文件遭憲兵上門查水表 網友揭三疑點:小心被自殺





小弟周末在家看到ptt女版有人發了一篇文
這名網友說爸爸平常就有在網路上做茶葉買賣生意
但同時賣場中還有一些文件的買賣
於是憲兵就假冒茶葉買家跟爸爸約面交
結果竟被帶回偵訊
過了一個周末事情越滾越大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原文↓

我爸爸有收藏一些白色恐怖的文獻,就在二二八前幾天憲兵來到我家搜查我們家,扣押了
那些文件,並且用箱形車把我爸載到偵訊室裡質問。(我爸再次改正我)

因為爸爸有在網路上賣普洱茶,而憲兵假冒是買家要買普洱茶跟我爸約在捷運站面交,事
實上他們已經鎖定賣場中的文件而不是普洱茶。

見面的情形我不清楚,爸爸是說對方一見面就說要來家裡搜查,有先要看搜索票,但是憲
兵說那種東西很簡單,要就有了,倒是如果爸爸不配合他們的話就會很難看(前面的形容
詞在我爸的要求下修改),所以爸爸只好被帶上車帶他們回家搜索(結果還是沒有搜索票)

後來到我們家他們就開始用錄影機錄影,拿了文獻。另外因為平時爸爸會帶客人回
來,所以我們以為他們只是有點奇怪的客人,甚至還衝進我房間拍= =後來爸爸又被載到
偵訊室偵訊,最後快12點才回到家(他說偵訊時以為自己永遠不能回家了)

後面好像國防部突然良心發現,居然又來找我爸(因為他們知道我們住哪…),說什麽我爸
對國家有貢獻,要給我爸15000的獎金,條件是要簽切結書
(我爸說內容大概是之前非法搜查.非法扣押.和非法偵訊都既往不咎的,也不要
告訴其他人這些事情。我爸糾正我不是羈押,只是把他載走。)

但我爸不肯,說要走法律途徑,他們回說我爸最後不要跟別人說這些事,也叫我最好不要
上ptt說這些事。

關於文件的部分我爸前陣子有找出當年購買的證明(截圖),但是國防部卻一直不肯還文件

我們,倒是一直拿現金跟切結書找我爸。

其實我很擔心我爸,他從那天後就一直說沒辦法好好睡覺,我更擔心的是憲兵他們已經知
道我們家在哪,說不定哪天我爸媽就會被自殺掉…

我完全不知道該怎麼辦orz雖然有問過法律協助,他們也說我們完全站得住腳,但是這沒
辦法減輕我們對國防部他們的恐懼!!!!!!(而且還特地“提醒”我爸叫我不要上ptt)
我們到底該怎麼辦


更正:
我爸一直跟我說是二二八,後來我跟他拿證明,上面是寫白色恐怖,他說只有這些照片(
這些是當初購買競標拿到的證明)
我家真的沒有其他東西,只有這些照片,我不知道能不能當證據。當初他搜索我們家的時
候我們真的沒有錄影,後來有去便利商店調監視器(之後拿錢來找我爸的時候)





我爸說他很肯定不是他們詐騙集團,因為後來偵訊是被帶到台北憲兵隊。




補上我們家的不自殺證明(我們真的很珍惜我們的生命,)

本人在此特地聲明:

本人樂觀開朗,身體健康,
無任何使我困擾之慢性病或心理疾病,故絕不可能做出任何看似自殺之行為。

本人從無睡眠困擾,故不需服用安眠藥。
本人不酗酒亦不吸毒,也絕不會接近下列地點──
1. 開放性水域
2. 無救生員之游泳池
3. 有高壓、危險氣體,或密閉式未經抽氣處理之地下室、蓄水池、水桶等
4. 無安全護欄之任何高處
5. 任何施工地點(拆政府除外),包括製作消波塊之工地
6. 任何以上未提及但為一般人正常不會前往之地點

本人恪遵下列事項──
1. 車輛上路前會檢查煞車部件、油門線等,並會在加油前關閉車輛電源與行動電話。
2. 絕不擅搶黃燈、闖紅燈。
3. 乘坐任何軌道類交通工具一定退到警戒線後一步以上,直到車輛停妥。
4. 騎乘機車必戴安全帽;乘車必繫安全帶。
5. 絕不接近任何會放射對人體有立即危害的輻射之場所(如核電廠)或設備。
6. 颱風天不登山、不觀浪。

本人將盡可能注意電器、瓦斯、火源之使用。
本人居住之房屋均使用符合法規之電路電線,絕無電線走火之可能;
也絕未在家中放置過量可燃性氣體或液體。
浴室中除該有之照明外,不放置任何電器用品,
並在睡覺前關閉除電燈、冰箱、電扇外之所有電器開關。

本人絕不會與隨機的不明人士起衝突,並盡可能保護自我人身安全。

所以若網友在看完此聲明之後,近期或將來發現此帳號不再上線,
請幫我討回公道,謝謝。


其中一份文件的拍賣網址請點此







標題相同但是編號不同,可能是當時沒人下標保留下來的。
內有一些內容可看。

裡面有提到幾個人名。

1.黃興邦
檢舉人,時任上尉。


2.劉謀修
被檢舉人,被控訴其胞姊為匪幹。


3.劉安祺
撰文者。
黃埔三期,陸軍一級上將,時任陸軍總司令。


4.彭孟緝
文件受文者。
大名鼎鼎的高雄屠夫,時任參謀總長。

另外兩個文件標題上的人名:
胡家佑、郗安鈞、林隆武


因為劇情實在太扯
一開始還有許多人不相信
紛紛批評是幻想文
直到事件被證明是真的才紛紛找褲子穿
隨著事情越演越烈
也有網友提出了憲兵違法搜查的三大疑點
以下原文↓

首先是這件事情有三點非常不合理:

1.憲兵的出動跟搜索

這大概很多人提到了,

憲兵是司法警察身分可以執行調查沒錯,

但是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跟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憲兵要出動調查必須要有檢察官明文命令才能直接調查,

而且憲兵即使認定調查對象有搜索必要,

也必須檢察官許可,然後由法院發搜索令才能搜索。



這個例子,憲兵出動並沒有檢察官許可,

而更是沒有搜索令,

而憲兵隊的回應是對方簽了自願搜索切結,

這真的是笑掉人大牙。



2.憲兵隊要用什麼罪來辦這家人的爸爸?

根據憲兵隊的說法,當事人是犯了贓物罪跟妨礙祕密罪,

但是根據我國刑法,贓物罪追訴期十年,

半世紀以上的檢舉書,贓物罪認定早就超過時效幾十年,

還有善意取得與時效取得的問題,

憲兵根本不能入罪,而且贓物罪是非告訴乃論罪,

又回到第一點,檢察官呢??



再提到妨礙秘密罪,

所謂妨礙秘密罪是不正當的方法侵犯第三者隱私或非法竊聽知悉他人之秘密,

以下是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妨礙秘密罪的定義: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
  位者。



請問被憲兵帶走的是犯了上述哪一條????

所以這個憲兵根本是沒有任何法條可以入對方於罪,

怎麼有臉抓人??



3.憲兵事後的反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憲兵在抓他回去調查之後,

曾經要給他一萬五千元作為封口費,

但是遭當事人嚴正拒絕並堅持追究,而沒收的文件亦沒有歸還。



如果是正常搜查程序,需要塞錢嗎??



以下是我的假設,當然我沒有證據支持我的假設,

因為這個事件目前為止所有證據跟文件都在憲兵隊手上,

可能下一秒鐘就在土裡火裡或是海裡了。



這三個白色恐怖的案件檢舉文獻,

當中可能記載了某些人或某個人承辦過程的一些非法且程序不正義的行為,

例如栽贓嫁禍,冤枉陷害,不當刑求,挾怨檢舉等等,

而這某個人或是某些人鑑於新政府即將上台,

轉型正義跟追討黨產等結算舊時代罪刑的法案也有很大可能會通過,

深怕當年栽贓嫁禍惡意檢舉的行徑被人揭發,

所以急著把這三份文獻當中可能某一件給回收。



但是該人或是該群人的身分是國軍退伍人員,

無法指派指使檢察官命令憲兵隊出動,

只好動用自己學長學弟的關係,讓台北憲兵隊受命令,

以非法搜索跟非法拘捕的手段,強制回收文獻。



也許對該人或是該群人而言,

這是他們幹了幾十年的勾當,他們並無覺得不妥,

但是放在現今社會思維,這種行徑是極端令人髮指且引人側目的,

恐怕他們陳舊封建僵化的腦子也想不到會引發什麼軒然大波。



好不容易才走過戒嚴時期
現在都2016年了竟然還有這種事
一定要幫高調讓政府不能再為所欲為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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