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交鋒】呂秋遠專欄:法庭直播OK 但優先順序錯了

呂秋遠/律師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日前做出決議,要求司法院研擬「大法官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進行言詞辯論時,應予直播,並建議將選舉案、貪瀆案、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重大案件的事實審部分,也納入直播的範圍中」,此提案引起正反兩面的意見。所謂的「公開審判」,原本就是指審理與裁判必須在不特定且相當數量者得以自由旁聽的情況下進行,不僅必須賦予訴訟關係人在審理階段參與的機會,也必須向一般人民公開。因此,現行制度下,除少數性侵害及家事案件因涉及當事人隱私,因此不對外開放民眾旁聽外,其他案件多開放民眾得自由進出法庭旁聽,以保障公開審判的基本原則。在現行科技進步的情況下,第四分組做出決議,要求事實審法院在審理部分案件時,納入直播範圍,是進一步落實公開審判的原則,值得司法院研擬相關辦法,俾使民眾可以更了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公開審判原則,除了讓當事人的權益可以保障外,部分倡議者其實是因為少數法官、檢察官於審理時,對於當事人的審理態度不佳,也因此產生當事人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如果可以直播,對於主導案件審理者的法官,當可有部分的約束力,畢竟即便是公開審理,除了少數矚目案件外,法院的旁聽席往往冷冷清清,鮮少有民眾願意為了了解某些與自己不相關的案件,而前往法院旁聽。當旁聽席根本沒人,或許就有少數法官會態度上比較沒有考慮到當事人的心情,進一步影響這些當事人對於司法的信賴。如果開放直播,或許會有一些提醒的作用。因此,直播的方向值得肯定,畢竟這種直播並不是如同臉書上的直播,而應該稱之為「現場轉播」,民眾並無法發表評論,只是像親臨旁聽席一樣,聆聽現場的審理狀況,對於司法的干擾,如果公開審理的原則值得肯定,就沒有理由反對直播的進行。不過,直播的問題,不在於理念,而在於技術面,也就是這次的改革方向,與想要處理的問題,恐怕背道而馳。就提案而言,或許是礙於技術與人力的不足,因此主要還是在重大的選舉、貪瀆、環保、食安等案件審理時,才有直播的可能。然而,這些案件因為犯罪情節重大,大部分的被告都有選任辯護人,極少數沒有委任辯護人的被告,也都有公設辯護人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幫忙辯護。事實上,在這些案件裡,與其他的案件相較,程序受到保障的程度最高,不僅是法官、檢察官的言行都受到媒體注目,律師的表現當然也會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評價。這部分的直播,反而不應該是優先處理的目標。要優先處理的標的,反而是那些不受人注目的案件。例如拾荒老人不慎取走別人的紙箱,因此被告竊盜,拾荒老人對於法官宣讀的相關權利,可能根本不懂,而需要請求調查的證據,也不知如何說起,甚至連和解都不知道怎麼進行。而處理這些類型案件的法官,如果真能耐心的以中立角度處理,是這些被告或是告訴人的福氣,然而當事人並非都有這種運氣。如果有直播,而且優先關心這些「沒有律師的庶民小案件」,對於直播所希望改變與監督的現象,應該更有幫助。是以,直播對於公開審理而言,是一個重大技術上的突破,然而如果真要有優先順序,請重視這些不知名的案件,讓參與的所有當事人,都可以有更好的監督與保障,這或許是公開審理原則的重要初衷。本文由《蘋果日報》授權轉載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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