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是太誇張了!表妹竟然變成後媽!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對姑奶奶的孫女李麗,張家三兄弟本來稱呼她表妹。然而,他們沒想到,這個表妹竟嫁給了他們的父親,搖身一變成了後媽,並因為父親的遺產問題與他們發生糾紛。三兄弟以父親與表妹近親結婚為由,將李麗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
但法院認定李麗與表叔(張家三兄弟的父親)不屬於三代以內血親結婚,該婚姻有效。 ▼“他們是近親結婚,法律是不允許的。”62歲的張龍實在不能理解,自己叫了40多年的表妹李麗,怎麼突然變成了後媽。 因此,他和兩個弟弟一起,將李麗告上法庭,要求確認她與父親的婚姻無效。
▼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原來張龍的爺爺張強與李麗的奶奶張珍是親姐弟,也就是說李麗是張龍姑奶奶的孫女,和他是同一輩人。
然而去年4月,44歲的李麗卻與她父親李軍的同輩、張龍80多歲的父親張華領了結婚證,成了他的長輩———後媽。 今年1月,張龍的父親去世,留下了農轉非人口住房安置費、搬遷補助費等共計20多萬元遺產。因為這筆錢的分割問題,李麗與張家三兄弟產生矛盾。一個月後,張龍和兩個弟弟一起將李麗告上法庭。 ▼庭審時,為了證明李麗與父親是近親關係,張家三兄弟向法庭舉示了常住人口登記卡、派出所證明等證據,還拿出張家的家譜,來證明張家三兄弟的爺爺與李麗的奶奶是姐弟關係,兩人結婚不符合法律規定。
對於這份家譜,李麗的代理人表示,僅憑家譜上的記載,不能證明李麗和張華的旁系血親關係。 李麗的代理人還提出,李麗與張華的婚姻經過民政部門確認,合法有效。而且,從李麗與張華有直系血緣關係開始算起,到她這一代已經是第四代,所以不違反大陸關於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規定。
大陸的《婚姻法》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因為李麗和張華已經是四代旁系血親,沒有違反這個規定。所以,法院最後判決駁回張家三兄弟要求認定表妹與父親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
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系血緣關係的親屬。旁系血親,是指有間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
要計算旁系血親代數,首先要找出同源直系血親,然後按直系血親代數的計算方法,從自己往上數至同源直系血親,記下代數,再從同源直系血親往下數至要計算的旁系血親,記下代數。
而臺灣有關近親結婚禁止的規定,民法規定在第九八三條,共有三種情形: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份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臺灣的法律規定近親結婚看起來比較嚴苛!
話說不同輩分的還結婚真的是有點違反倫理啊!== 而且大陸法律規定三等親之外就能結婚,感覺血緣關係也太近了一點,還是像臺灣這樣規定比較好啊!大家會認同表妹變成後媽的這種事嗎?小編是不認同啦!如果是同輩的也就算了,但這個感覺根本輩份大亂啊!喜歡這篇文章的話,就點個讚分享出去吧!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