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紙監察人全解任 2/10前未開董事會恐停止交易

台紙日前爆發內訌,2月5日台紙發出重訊指董事長簡鴻文故意指示監察人解任,使台紙在監察人全體解任後,恐面臨停止交易處分。(圖/記者顏真真攝,資料照片) 大 中 小 台紙日前爆發內訌,原定於3月13日召開討論董事長簡鴻文解任案,主要是台紙認為簡鴻文多次無視監察人及多數董事之提案。而今(5)日台紙發出重訊指簡鴻文故意指示監察人解任,使台紙在監察人全體解任後,無法處理相關事務,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屆時台紙股票可能面臨停止交易處分。台紙今(5)日發出重訊表示,因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自2月3日起辭去監察人職務,致使現行公司章程規定三席監察人中已有兩席監察人因解任而無從派任補正,所剩唯一監察人陳如舜將因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規定當然解任。台紙在監察人全體解任後,若未依法在2月10日前由董事長簡鴻文召開董事會、處理監察人缺額導致相關法律程序問題(包括股東臨時會召集、年度財務報告依法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等事項),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台紙股票將可能面臨停止交易處分。台紙總經理余美玲指出,簡鴻文於2月3日率領兩名警察及自稱律師之王姓不明人士等至台紙新營總部,違反公司印鑑保管規定強行索取公司大小章未果,為破壞監察人陳如舜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權限,隨即指示其控制之和旺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明哲故意於2月3日辭去監察人職務,致使陳如舜因證交法第26條之3規定當然解任監察人職務。余美玲表示,由於台紙目前已無監察人可依法行使職權承認台紙公司2016年財報,依照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規定,若未在3月底前召開臨時股東會選任監察人以承認財報,將面臨股票停止買賣處分之風險,有高達4萬餘名的台紙小股東權益恐面臨重大損害。余美玲表示,簡鴻文身兼兆豐證券董事長、券商公會理事長、集保結算所常務監察人等多項政府指派的重要職務,具有相當崇高的社會形象與地位,尤其政府對於上市櫃公司治理的要求與期待與日漸增,簡鴻文不但沒有扮演管理層面標竿角色,還多次無視多數董事之職權,臨時取消原訂今年1月20日召開第二十二屆第18次董事會,導致公司多項重要議案皆無法順利推動。余美玲說,如今更恣意妄為帶領警察公務機關人員進入公司,不依董事會決議及相關公司規定強行索取印章,導致員工受到重度驚嚇,甚至指示監察人解任引發台紙面臨股票停止買賣處分,至今仍堅決不肯依法召開董事會盡快處理公司財報空窗危機,全然視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員工及股東權益如無物,有違台紙董事會多數董事當初對於簡鴻文在金融界德高望重之期待與信任。余美玲強調,按照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台紙應於今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經監察人承認之2016年財務報告」,以法定時程推算,若要在最晚3月底前完成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監察人承認財報,必須在2月10日以前召集董事會,才能符合法規完成所有相關法律程序,避免台紙股票遭到停止交易處分。余美玲說,包括她自己與戴頌偉、戴頌琪、許良宇等多位台紙董事(已逾現有7席董事之過半數)聯名呼籲簡鴻文應考量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盡快召開董事會以解決公司燃眉之急,勿為一己之私使得超過4萬名小股東權益受到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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